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46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六節 裁判 第46條 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