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5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五節 言詞辯論 第35條 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為通知之案件,包含下列情形:一、言詞辯論期日公告前,已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理之案件。二、除前款情形外,已向憲法法庭聲請參與言詞辯論並經許可之案件。前項案件之通知,得參酌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意見,或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合意,就受通知應到庭陳述之人指定報到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