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34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五節 言詞辯論 第34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得為必要之調查與處置。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得行準備程序;必要時,並得指定大法官行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