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10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0條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