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1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2條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本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該組候選人自行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