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5條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