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7條 公務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