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3條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