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