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