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6條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