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4條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