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6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