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查核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五、曾任公務員依法停止任用。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查核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查核未通過,不得於本中心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