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第10條 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人員未受聘僱或退離職時,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未受聘僱結果核定之日或退離職生效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