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第3條 本中心人員應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職務者,並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前項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如附表;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並得視需要公告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本中心應將擔任前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名單送交海委會;更新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