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管理單位申請認定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區域之中英文名稱。二、申請人、管理單位名稱、代表人及其地址、聯絡資訊。三、申請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四、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證明文件。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