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日期及文號。
二、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管理單位及管理制度。
四、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五、區域內生態環境之概況及符合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之事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資料。
前項資訊應登載於網際網路、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生態敏感區域時,得限制公開。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0條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