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非屬海洋保護區。
三、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
四、有管理制度可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
五、對重要生物多樣性之現地保育,具長期持續且有效之貢獻。
六、管理制度已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公平合理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件。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第七條第一項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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