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
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