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2條 法規: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海洋保護區 海洋有效保育區 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