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