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三年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讓與之:
一、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經執行單位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二、研發成果歸屬國有,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已不具有運用價值。
依前項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