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17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或為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目的,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用所獲得之收入,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比率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