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3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3條 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不損害我國海域安全、利益及秩序。二、不得破壞海洋環境或生態。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