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於四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仍得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