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2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指利用船舶、載具、儀器、人力或其他科學技術等,進行調查、監測、探勘、研究海洋地質、物理、化學、生態、水下聲學、海氣象、地形、底土、岩心、海洋產業、社會經濟或文化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