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7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7條 申請計畫書經同意後,其執行人員、地點、時間、方式或內容,於執行期間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一個月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