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