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0條 第六條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適用範疇。技術主管機關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認定或變更者,得經第八條專家審查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一、持有關鍵技術者請求。二、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變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