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三項關鍵技術定義,研擬關鍵技術項目。
三、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能關鍵技術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
關鍵技術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國科會聘(派)之。
為辦理第一項事宜,國科會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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