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檢舉而查獲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基準如下:
一、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者,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者,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給之。
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