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4條 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