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11條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