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5條 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檢舉前已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