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身分等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