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及檢查,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輔導之。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前項之監督、檢查及輔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監督、檢查、輔導及其他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