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第9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9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