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第4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以同一品牌及該日期前,有於國內販賣之事實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