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第7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但書所稱雪茄館,指供人吸用雪茄及販賣雪茄之場所。前項雪茄館,應具備下列要件:一、營業項目包括雪茄零售業。二、雪茄或相關器具之營業額,占全部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場所設施足以阻絕吸用雪茄產生之排放物或氣味,不得影響工作人員專用之工作區域,或該場所以外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