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11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再生醫療製劑取自人體組織、細胞製造者,其製造或輸入業者,應確保該製劑來源提供者之合適性,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提供者合適性之判定條件、篩選、測試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