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再生醫療製劑之販賣業者及製造業者(以下併稱藥商),為藥事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藥品販賣業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藥品製造業者。前項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及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命科學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細胞學、微生物學或免疫學專門知識之專任人員,駐廠參與製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