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藥商應指定單位或人員,執行下列事項,並製作紀錄以備查核:一、第五條之通報。二、第七條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三、前條製劑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報告繳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