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製劑安全監視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監視流程之規劃、運作及管理。二、製劑安全性資訊來源及蒐集方式。三、前款資訊之評估及分析。四、製劑有安全疑慮之管控措施。五、藥商內部安全監視人員之職責。六、製劑安全監視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