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