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