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及電話。
二、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執行再生技術之核准及登記文件。
三、再生技術項目及適應症。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執行再生醫療醫師及醫事團隊之學歷及經歷。
六、經核准之再生醫療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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