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一、兒童托育機構。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