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