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廣告之核准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一年。廣告者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屆至前三個月,以原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媒介,向原核准機關(構)或法人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