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之核准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一年。
廣告者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屆至前三個月,以原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媒介,向原核准機關(構)或法人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