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名稱、地址及文件。
二、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條件。
三、所需之人體組織、細胞項目及用途。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聯絡人及聯絡資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