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名稱、地址及文件。二、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條件。三、所需之人體組織、細胞項目及用途。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五、聯絡人及聯絡資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